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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云丨布伦塔诺:伦理的自然约束和情感明察

曾云 伦理学术 2024-04-22




云: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现象学和西方伦理学。



伦塔诺在伦理学史上主要有两个贡献:首先,他解决了伦理法和自然法之间的矛盾;其次,他首次揭示了伦理知识如何起源于情感的问题。对布伦塔诺而言,伦理法则的有效性并不意味着要切断伦理与自然法、伦理与情感的纽带,而在于我们能否采用科学的方法看待自然和情感。为此,布伦塔诺首次采用描述心理学的方法研究伦理知识的起源问题。他认为,“自然”并非指天赋的自然而然或任性的自然,而是指自在自为地,凭借其自身的本性是正确的和有约束力的。情感不只是感性的,它还包括高级的基于正确明察的情感。伦理知识正是起源于这种明察的情感体验。明察不仅是对本质善的直观能力,而且是科学伦理学的原则。由此,布伦塔诺首次确立了自然法和情感明察在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2——伦理自然主义与规范伦理学》第254-265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2卷实体书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2——伦理自然主义与规范伦理学》

2022年春季号总第012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2年8月 






布伦塔诺:伦理的自然约束和情感明察



曾 云/著

▲ 布伦塔诺(Franz Clemens Brentano,1838.1.16-1917.3.17)



当我们讨论感受现象学时候,我们把目光更多转向马克斯•舍勒,但对开创感受现象学的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却较少涉及。实际上,就感受现象学这一主题而言,我们必须回溯到布伦塔诺。他的《伦理知识的起源》(Vom Ursprung sittlicher Erkenntnis)这本小书对20世纪的现象学伦理学和价值论以及英美的元伦理学等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布伦塔诺不仅创立了情感意向性理论,而且解决了基于明察的科学伦理学如何奠基于情感这样的疑难问题。这体现在他首次采用描述心理学的方法对情感现象进行多层次的描述分析,并在情感活动与判断活动的类比中探讨善的概念起源。


国内对布伦塔诺的研究关注较多的是他的价值哲学和意向性理论,而较少关注布伦塔诺为伦理学的奠基所作的开创性贡献。这里我们主要立足于《伦理知识的起源》,通过讨论伦理和自然法之间的关系,描述心理学和情感明察等思想,揭示布伦塔诺如何开创了现代伦理学。


布伦塔诺首先把现象分为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并采用描述心理学的方法对心理现象进行详细的区分,描述不同类型的意识经验。在意识领域内,他发现了一种新型经验论,这种经验不是外在的感觉经验,不是归纳经验,而是一种具有意向性特征的,能够自身显现的内经验。作为一个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布伦塔诺不仅从经验立场开展他的描述心理学方法,而且充分发展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明察概念。他主张把意识的内经验与正确的明察统一起来。在布伦塔诺看来,明察不仅是一种实践智慧,而且是伦理学成为科学的基本原则。因为明察源于直接性经验,是对本质物的洞察。明察是科学的原则,没有明察就没有科学。伦理学的概念,如善、正义、价值正是源于正确明察的情感经验。由此,布伦塔诺主张在描述心理学的方法论基础上建立以明察为原则的科学伦理学。


▲ 本文作者:曾云 副教授





1


伦理的“自然”约束‍‍‍


布伦塔诺在伦理学史上的贡献,首先体现在他解决了道德立法的普遍性和自然立法之间的矛盾。其次体现在他第一次真正澄清伦理知识的起源以及理智与情感之间的对立问题。


对布伦塔诺而言,道德法则的有效性并不意味着要切断道德与自然法之间的纽带,在这个问题上他强烈反对康德的做法。他在《伦理知识的起源》中指出,“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困难,它曾使哲学家们的探求徒劳无益。乃至康德认为,在他之前没人找到解开这个难题的恰当方法,是他在‘绝对命令’中找到了恰当的方法。然而,‘绝对命令’实际上就像亚历山大用来斩断‘戈安迪之结’的利剑一样,是一个明显的虚构,而且它也并非解决这一难题之所需”。布伦塔诺认为,康德在区分自然法和自由法前提下,撇开自然法,把道德的法则建立在纯粹理性自由法则之上,不仅切断了道德与情感的自然关联,而且切断了道德与自然法的一种内在联结,以致道德陷入空洞的形式主义的困境之中。实际上就自然法而言,并非所有的“自然”概念都不能为伦理立法,而且我们伦理知识的起源并非在纯粹理性的自由法之中。关键是我们如何理解自然法的问题。布伦塔诺应维也纳法学协会邀请做关于《伦理知识的起源》的演讲报告,其主题就是“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自然立法)。他指出,“在此演讲中,我力图表达清楚的唯一观点是:我相信自然约束力(natural Sanction)的存在。‘自然的’一词也许可以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1)它可以指自然赋予的,或天生的,以区别于通过经验获得的,或源于历史过程的。(2)它也可以指那样一些规则,我们能够知道它们是自在自为地,凭借其自身的本性是正确的和有约束力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的’规则,区别于那些依靠权力而确定的武断的命令”。


布伦塔诺在“自然的”第二层意义上理解道德的自然立法的有效性。这个意义上的自然是一种自在自为,它的正确性是凭借自己的本性是正确的。对于布伦塔诺来说,没有天赋的道德原则,“所有的道德的或者法律的戒条都不是‘自然而然’的,它们也不是天生地植根于我们之中的”,同时也没有为所有人的普遍协议而认可的理性的先天律法。由此可见,布伦塔诺否定了伦理原则的天赋自然论,否定了伦理和道德以及法律的自然主义立场。这一点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亚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德性既非出于自然,又非反自然”。换言之,伦理德性既不是自然而然的,又不是与自然相悖的,也就是德性本身不违反自身正确的本性和自在自为的性质。但是,法和道德的自然立法也不是源于一种更强有力的外在的意志命令。如布伦塔诺指出的,“一个发现自己正在任由暴君或窃贼摆布的人,清楚地知道他是在屈从于一个更强有力的意志,而不是遵从他自己的愿望。不论他屈从与否,这个命令都不像良心那样,可以给行为立法。如果他屈从了这一命令,那不过是因为恐惧,而不是因为相信这个命令是正确的。……因此,我们不可能从外在的意志命令的思想中找到道德与法的自然立法。我们更不可能在被迫,或对回报的期待和对报复的恐惧中,找到法与道德的自然立法”。


由此可见,道德的自然立法不是出于意志命令,不是出于人的自然主义人性论,而是出于事情本身的内在的正确性和正当性。道德法则是一种内在的命令,不是他律的,自然的先天律法并不意味着外在的意志命令。这一点康德也看到了,他排除了一切自然他律的因素。正是这种内在的正当性和正确性(自明性判断),“使得一个意志的行为优越于另一个意志的行为,也正是内在正确性,区分了道德与不道德”。


那么,我们如何获得这种内在的正确性知识或自明性的判断呢?接下来,布伦塔诺指出,我们必须考虑描述心理学领域的最新成果。实际上,关于内在的正确性知识是关于善的知识。我们不能从外在的经验或意志命令中获得善的知识源泉,而是从心理现象的直观经验中获得,即从内经验中获得。因为这种内在的正确性知识能够通过内经验自身呈现,自身给予。


布伦塔诺对“自然”的第二种解释和强调,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的思想,与同样发展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思想的黑格尔是一致的。正如邓安庆教授指出的:


黑格尔又因为改造了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把他的“潜能—实现”论作为“存在论”的逻辑学运用于精神哲学中,使得“精神现象学”成为一种“理念(道义)实存论”。于是,作为“客观精神”的法哲学,使得法不是简单地从“自然法(lex naturalis)”中推导出来,而是从法本身作为事物本质的规定规范着事物内在地、符合本性地朝向自身本质而实存。这样的法不是外在的命令,而是事物自身内在的生命。这一生命构成事物本质(本性)的生存发展,推动着事物“是其所是”地成就自身、完成自身自然的伟业,因而是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实存的东西。


换言之,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然法是指自在自为地是正当的东西。布伦塔诺虽然肯定伦理、道德和法应该建立在自在自为的自然(自由)之上,但是他在伦理知识起源问题上却不同于黑格尔。黑格尔的自然法是建立在绝对精神之上的理性自然法。布伦塔诺认为,伦理知识并不起源于理性的自然法,而是起源于自然明察的情感经验。没有基于明察基础上的情感体验,就没有合乎善的行为价值。正是发现了这种明察和先天的情感,关于善的知识和行为才有了根基。因此,布伦塔诺的伟大在于,他第一次把伦理学的奠基、伦理知识的起源与情感的自然明察联系在一起,由此开启了现代价值哲学和先天的科学伦理学。


虽然布伦塔诺认为伦理和自然之间存在一种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把伦理学建立在自然主义态度之上或自然主义人性论之上。因为他理解的自然不同于近代哲学家理解的自然,如自然天赋论,自然的感觉、本能、欲望,盲目的自然习惯等,而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凭借自己的本性是正确的和有约束的自然,如自然的明察。不同于康德和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布伦塔诺认为,道德起源于情感,情感在伦理学的奠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这种情感并不是一种感觉经验的低级阶段的情感。情感本身具有不同的层次,其中还包含着高级阶段的基于正确明察的先天普遍的情感。伦理知识正是起源于这种高级的情感体验。这种情感并不是一种感觉经验的情感,而是先天普遍性的情感,它能够为伦理奠定一个有效的基础。在布伦塔诺看来,伦理起源于正确性的情感体验,但是伦理的原则是理性的,理性与情感并不对立。基于正确性的情感经验就是一种正确性的明察体验。这种明察本身并不是一种非理性的原则,而是一种与理性统一在一起的科学原则。伦理学的知识起源于明察的情感,伦理学可以成为一种建立在明察基础上的科学伦理学。布伦塔诺认为,康德并没有找到伦理知识的起源,他的伦理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伦理学,因为建基于纯粹理性的道德法则排除了任何经验,不具有科学的明见性,相反它陷入了空洞的形式主义之中。


道德行为的“自然”立法一方面揭示了情感经验本身包含着先天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揭示了情感经验具有自然的明察性特征。尤其是像爱与恨这样的情感,具有典型的自然明察性。正如布伦塔诺指出的,“‘爱邻人’这条戒律既非从属于,也非以任何方式派生于“爱上帝”的戒律。按照基督教的教义,‘爱邻人’是对的,并非因为上帝要求这样做;上帝要求这样做,是因为这么做自然就是对的,在以同样方式明晰地展示其正确性方面,这两条戒律是相似的,可以说,他们同样借助于对先天知识的领悟”。由此可见,根据布伦塔诺,“爱人如己”这条基督教伦理原则源于一种自然的明察,最初并不源于“爱上帝”的信仰戒律。上帝的律令源于这种律令自身本性的正确性,自在自为的约束力,这正是伦理“自然”立法的要义。


当然,就“自然”而言,有非理性的低层次的自然,也有高层次的理性和情感的自然。非理性的自然导致伦理的感觉主义和怀疑主义。布伦塔诺主张道德、伦理和法建立在高级层次的自然概念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那种盲目的任性的自然主义态度之上。这个意义上的自然概念不是感觉主义的自然,不是奴性的盲从,不是被动的本能服从,而是建立在明证性判断的知识基础上的自然概念。与明证性判断相类比,建立在明察性情感经验的伦理知识是在内感知经验中自身呈现,自身被给予的。这种明证性知识基础上的自然概念不同于近代哲学家主张的知识论上的自然概念,因为后者的知识论不是建立在明证性判断和明察的情感经验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自然因果律的盲目服从上。但是这种自然因果律却是建立在不完全归纳的外感知经验和机械的物理主义的基础上。


布伦塔诺发现的这种基于明察的内感知经验在伦理学的奠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新类型的经验不仅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明察思想,而且吸收了近代英国的情感经验论,如约翰•穆勒关于快乐情感中的质与量的划分,休谟的“道德起源于情感”的思想,以及功利主义者提出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的思想,但布伦塔诺不是简单地接受这些思想,而是采用描述心理学的方法改造这些传统的伦理思想,在明见性原则基础上建立科学的伦理学。在《伦理知识的起源》中,他不仅揭示了伦理学的知识和概念,例如善如何起源于情感,而且回答了这样的基本问题:如果伦理学奠基在情感的基础上,其合法性依据是什么?这就涉及布伦塔诺对情感现象的描述分析。


▲ 《伦理知识的起源》(Vom Ursprung sittlicher Erkenntnis,Leipzig:Duncker & Humblot,2013)德文版书影‍





2


情感描述理论和善的起源


在《伦理知识的起源》中,布伦塔诺首次采用描述分析的心理学方法对伦理知识的起源进行探讨。对此,他不仅批判了19世纪的心理学家如詹姆士、穆勒、冯特和洛采的心理学理论,认为他们缺乏科学性,而且创立了一种新的心理学,为哲学进行科学的奠基。这种新心理学不同于传统心理学之处在于,布伦塔诺将一种新型的内经验(Innere Erfahrung)与一种理想的直观及明察(Einsicht)结合在一起。这种内经验既不适用传统的归纳方法,也不适用理性的演绎方法,因为它是一种直接性经验。它包括两个主要部分:描述心理学和发生心理学。其中描述心理学是基本部分。在这种新心理学中,布伦塔诺发现了一种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即意向性。心理现象所独有的意向性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意向的内存在,二是与对象相关联。正如他在《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中指出的:“物理现象没有显露出任何与此相似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通过意向性的方式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与“意向的内存在”这个特征相比,布伦塔诺认为“与对象相关联”是最重要且唯一持久的特征描述,也是心理现象不可缺少的特征:“没有某种被听到的东西,也就没有听;没有某种被相信的东西,也就没有相信;没有某种被希望的东西,也就没有希望;没有某种被渴求的东西,也就没有渴求;没有我们感到高兴的东西,也就没有高兴,如此等等。”进而他把心理现象分为三个基本等级:表象、判断和广义上的情感活动。“情感活动包括从单纯一念之间产生的好感或厌恶的最简单的(心理倾向)形式到建立在我们信念基础上的愉悦和痛苦,以及有关目的和手段选择中的高度复杂的现象。”


立足于内感知的直接性经验和心理现象的“意向性”特征,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它直接催生了后来的现象学伦理学和现象学的情感价值论,对后来的现象学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施皮格伯格指出的:“布伦塔诺的思想不经胡塞尔的中介而对现象学运动产生影响的一个领域就是伦理学。”虽然布伦塔诺生前只发表了论述伦理学的一本小书即《伦理知识的起源》,但这本书却具有极其丰富的思想,在伦理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布伦塔诺不仅首次采用描述分析的心理学方法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原理进行了深刻的讨论,而且他首次采用一种科学的知性方法对情感活动进行细致描述。布伦塔诺认为,以往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忽视了对情感活动的高级形式的探讨,而仅仅囿于情感活动的低层次的显现方式。如“休谟字字透露出他对更高层次的情感存在的无知”。对布伦塔诺而言,情感具有不同的层次,不仅有低层次的情感活动,还有高层次的情感活动,不仅有盲目的出于本能和感觉的情感,还有明察的高级情感。我们对善本身的认识,正是基于高级形式的正确性的情感体验,即一种“明察”的情感活动。


自苏格拉底以来,西方伦理学一直未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善的起源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布伦塔诺采用一种类比方法进行探讨,即将善与真进行类比。这种类比思想建立在布伦塔诺对外感知和内感知、明见性判断和盲目性判断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明见性判断和明察的情感体验都源于内感知。真与善的类比源于心理现象学中的第二等级的“判断”活动和第三等级的“情感活动”具有的相似性。因为“判断”涉及对真或假的同意或拒绝,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即在对立的判断活动中必须选其一。同样地,在“情感活动”中也涉及对善和恶、好与坏、愉快和伤心、爱和恨等对立的关系做出评价,因此它们也具有相似性。类比的基础还在于,它们都在内感知的经验活动中进行,都具有明察特征。明察是对本质的一种直观能力,它不需要借助于归纳或推理活动,而是通过情感的直接经验获得。善的概念就源于这种明察的情情感体验。正如布伦塔诺指出的:“现在我们终于到达了我们一直在寻找的善和恶的概念源头,这也是真和假的概念源头。如果有关判断的肯定是正确的,我们称之为真,如果有关情感的爱是正确的,我们称之为善。这种用正确的爱去爱被爱的东西,即值得爱的东西,正是最广意义上的善。”


相应于各种不同层次的情感活动,善也有不同的层次和等级,有本原的善,也有派生的善,有感性的善,也有高层次理性的善,有较高的善,也有最高的善。对布伦塔诺而言,不同等级的善可以相互比较。真正的善可以与真相提并论。如何选择善呢?布伦塔诺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实践法则,即“做能实现的最高善”。这一法则不仅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而且对后来胡塞尔的形式实践学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成为胡塞尔形式实践学的法则。


那么,我们如何知道某物比另一物更善更好呢?对此,布伦塔诺采用描述心理学的方法讨论了与明察这种正确性的情感体验紧密相关的一种情感,即“偏爱”。偏爱是人的情感领域中一种特殊的现象,即一种选择性情感。但偏爱本身也有不同层次,不仅有高级形式的基于正确明察的偏爱,还有低级的盲目性偏爱。我们正是通过高层次的偏爱,从而选择更高的善和价值。


由此可见,布伦塔诺在第三等级的心理现象中不仅发现了情感的意向性特征,而且还发现了一种高层次的基于正确明察的情感。善本身正是起源于这种情感体验。布伦塔诺采用描述分析的方法对情感现象进行意向性的分析和不同层次的划分,把善的起源与正确明察的情感体验结合起来,并在善与真、判断活动与情感活动中进行类比,这些思想深刻地影响了胡塞尔的伦理学和感受现象学。胡塞尔在逻辑学和伦理学之间进行类比,建立科学的伦理学,并发展出形式实践学和形式价值论,以及对情感意向性行为采用静态和发生心理学的解释等,这些思想都受到布伦塔诺伦理学的深刻影响。


▲ 《伦理知识的起源》(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Routledge,2009)英译本书影之一





3


论爱与明察


在《伦理知识的起源》附录中,布伦塔诺专门讨论了“爱与恨”这两种情感。首先他立足于内感知来分析情感现象。在对内感知的心理现象进行描述时,他进一步深化了意向性的思想,不仅指出心理现象的意指特征,而且认为在心理现象的内感知活动中有一个本质性的统一结构。这种本质性统一结构既是明见性判断活动的基础,又是明察性情感体验的基础。正如布伦塔诺指出的:“内感知的现象表明,我们有心理上偶发事件的本原(Substanz)。即作为像看,听,各种方式的概念思考,欲求、乐趣,愤怒等心理事件的本质。”笛卡尔把它们称作广义上的“思”。但实际上它们都具有一个特征,即它们都有对象所指,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本质会伴随着内感知活动,且不会因为感知对象的变化而变化。虽然我们从来没有感知到本质本身,但是它被包含在每一个内感知对象之中。如布伦塔诺指出的:


然而在我们感知自己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只有一件事必须与所有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这种说法依据这样的事实:(1)每一个肯定判断都是具体的;(2)除非正在理解的事物与被理解的事物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否则明见性的理解是不可能的,但是多种多样的本质彼此就不能统一。因此,理解是明见的事实,要求客体是一种本质,而不是多种本质。即使有其他像它一样的客体(就外观而言),我们的理解只向我们呈现了其中一个。这一个本质,是我们内在感知的客体,与我们所感知的偶发事件形成一个真正的统一。


由此可见,在内感知的意识活动中,明见性判断要求感知的客体是一种本质性的客体,而不是多种偶然的非本质性客体。这说明在心理现象中,内感知的意向性结构是一种本质性的统一结构。只有感知的对象和被感知的对象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时候,才有明见性感知,即明见性体验建立在意向性体验的本质统一的基础上。


当然,内感知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偶然性的感觉体验,包括不断地增加一些新的偶发事件的体验,也就是说这些偶然性的感觉体验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我们的直接性经验中,所有的偶发事件都可能变化或同时消失,但是本质作为感知的内核没有改变,且始终保留着内感知的活动中。


根据布伦塔诺,内感知活动中所指的对象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思考的对象(表象)、判断,爱与恨。表象活动被排在第一位,“如果我们不能思考一种事物,那么我们将不能判断一事物,也不能肯定或否定一事物。如果我们不去考虑这个事物,那么我们也不会爱或恨一个事物”。因此,表象是最基本的和最普遍的所指类型,判断以及爱或恨建立在表象的基础上。但另一方面,爱与恨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我们不能对这种事物是否存在做出判断,我们也能够爱或欲求一种事物。与此同时,我们也能够在没有爱或恨的情感参与下对一个事物做出正确的判断。也就是说,情感活动和判断活动彼此可以相互独立存在。但也有特殊的情感活动,如意志活动,它需要借助于判断。与判断相比,情感活动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和丰富性。


就爱或恨这种情感来说,不仅有正确的、值得肯定的爱,也有不正确的、应该被否定的爱。当我们思考知识的时候,我们会产生对知识的正确的爱。这种爱是和我们求知的渴望交织在一起的。当然爱也会和痛苦、错误以及怀疑等交织在一起。还有一些属于爱恨范畴的情感,我们很难说它们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很难对它们下定义,如恐惧、希望,焦虑,激动,愤怒,欲望和厌恶等,它们属于比较复杂的情感现象。


不仅有简单的爱,还有基于偏好的选择性的爱,也称为偏爱。爱或恨的情感不仅包括对人或事物的一种具有差别的爱,还同时伴随着对人或事物的不喜欢或称作恨的情感。在爱这种肯定的情感中包含着愉悦、乐趣、偏好、欲求等情感。在恨这种情感中包含着愤怒、厌恶、拒绝和排斥等情绪。当然,这两种情况都涉及盲目的、本能的情感和正确明察的爱。就偏好而言,也有正确和不正确的区分。判断中有明见性判断和盲目性的判断之分,在情感中也有明察性情感和盲目的错误情感,在判断中有肯定性判断和否定性判断,在情感中也有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有好的评价也有不好的评价,因此,情感活动与判断活动具有类似性。


由于爱属于心理现象的第三等级的情感感知,那么,当我们讨论爱这种感受活动的时候,必然涉及爱的意向性所指的对象。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真正的内感知的对象是一种本质性客体,那么爱的意向性客体是什么?爱指向的是偶然具体的,可变的实在对象吗?我们通过布伦塔诺对内感知的经验分析可知,真正的爱,或正确的爱朝向的是不变的本质。也就是说,真正的爱感知的是本质性的客体。盲目的爱可能指向的是偶然的对象。


那么,这种爱的本质对象究竟是什么?布伦塔诺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直到最后,他通过引入亚里士多德的善概念指出,在亚氏那里善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善既可以作为目标之善,也可以作为手段之善;既有内在的善,也有外在的善。爱作为情感和欲求能力也有不同的层次,有高级阶段的神圣的爱,对知识的爱、正确的爱,也有低级阶段的盲目的爱、错误的爱。“爱的情感与正确性相连,我们称之为善,就广义而言,所谓善是值得爱,亦即能够被正确的爱所爱。”爱欲求不同层次的善,如爱上帝,爱知识,爱美德,爱身体,爱健康等。在此基础上,爱也分为不同层次,高级层次的爱、低层次的爱。换言之,不仅有因其善自身之故的爱,还有因他物之故的爱。真正的爱是源于对善自身的爱。


由此可见,善是爱指向的本质性对象。既然正确的爱产生善,那么,什么是正确的爱?布伦塔诺指出:“我们关于什么是真实的知识和不容置疑的善的知识,是从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这种经验类型中产生的,在这种经验类型中,在我们能够具有的这种知识情形中,爱是‘体验到正确性的情感’。”可见,正确的爱产生于内感知的经验,在内感知经验基础上,通过正确的明察获得。与明证性判断类似,正是爱的对象与被爱的对象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时候,爱的明察才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爱感知的对象是一种本质,这种本质性的对象实际上是善或价值。真正的爱不是对偶然性事物的爱,不是随意的主观的感受,而是对本质善的明察。因此,就情感明察而言,这里的“明察”实实上是对本质善的直观能力或洞察能力。后来胡塞尔和舍勒等现象学家也把明察作为一种本质直观的能力。正如倪梁康先生指出的:“伦常明察之所以叫作‘明察’,乃是因为它并不是对价值的一般感受,而是对价值先天的本质把握。确切地说,与胡塞尔所主张的对先天观念的本质直观相似,伦常明察是一种对先天价值的本质直观。”


就明察问题而言,我们不仅可以通过布伦塔诺的内感知经验,以及在明证性判断和情感之间的类比思想来理解,也可以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中来理解。亚里士多德在讨论理智德性和中庸问题时指出,明智就是灵魂命中真理的一种方式。在正确的逻格斯的支配下,命中,选中最为正确的东西(最高的善)。因此,在亚里士多德这里,我们发现,明察也称明智或实践智慧,是一种正确的理性行为,明察既追求真理,也追求实践的最高善,真理和善实现了统一。那么,回到布伦塔诺讨论的情感明察,实际上布伦塔诺也是在与正确性的判断类比的基础上,也就是讨论真的时候,讨论一种正确的明察情感,并认为善起源于这种明察性的情感。这说明,善与真、情感和理性知识在布伦塔诺这里实现了一种统一。


▲ 《伦理知识的起源》(The Origin of the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Adamant Media Corporation,2001)英译本书影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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